APP:最坏的情况还没来,疫情形势和经济形势分析

这两天比特币屡次冲击甚至跃过7000美元的小行情再次在圈内引起一阵骚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这样的“行情”不值得关注,我们该定投定投,该存钱存钱,不要被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转移了注意力从而影响我们对大势的判断。当前决定大势发展的核心要素只有两个:疫情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恶化。昨天美国发布了两个非常敏感的信息,这和疫情的发展及经济形势的恶化密切相关:一是美国国务院发推特要求在海外的美国人立即回归,除非打算永久滞留在海外;二是美国公布了最新的失业金申领人数:664.8万。我们必须为最严重的后果作最坏的准备。我们先看第二点:最新的失业人数是664.8万。这个数据比上周出现的330万翻了一倍,对此华尔街的反应比较平静,三大股票指数只是微微下跌了不到2个百分比。有不少人认为这是华尔街已经把这个预期反应到了股市中,我不这么看,我认为这只是为下一轮暴跌积蓄了一次力量。因为彻底让投资者情绪崩溃的大灾难还在后面。美国经济重镇加州和麻省只是在3月中旬才开始关闭零售业,从那时算起到现在才不过3周,所以形势的恶化现在还只是开始。现在的失业人口还能靠救济金生活。未来当越来越多人失业,救济金无法维系时,美国经济会怎么样?不仅美国,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将面临极大的挑战。美国至少还把它的失业人口公开了,这个数据不管真不真实起码还有个数据,而另外一些国家连数据都没有,恐怕实际状况会更糟糕。我们再看第一条:美国国务院督促海外美国人回国。这条政策背后的含义是什么?我认为有两点:一是美国可能不久就会彻底切断连接全球的海陆空运输。否则,如果继续有运输线路开放,美国公民可以随时回国,根本没有必要由国务院出面督促公民回国。美国是全球贸易和商务往来最大的国家。如果美国断航,全球的经贸及产业链将会受到毁灭性打击甚至被彻底切断,届时每个国家就只能依靠自己的内循环来支撑。在全球经济早就融为一体的情况下,产业链被这样硬生生地切断,有多少国家能仅凭内循环挺过这场灾难,我们无法推测。二是美国可能不久后会彻底封锁国境,禁止所有人员的入境。这里的“所有人员”不仅包括外国人也包括美国人,所以美国政府要赶在政策出台前督促所有公民尽快回国,否则就不再有机会了。有读者看到这一点会认为这会不会是美国为了阻止新冠疫情的输入?恐怕不是这么简单。实际上美国早在3月13日就禁止了人员从欧洲入境,更在1月底就禁止了中国入境。虽然美国还没有彻底封锁所有出现疫情的国家,但如果美国打算彻底封国恐怕还有更深一层的考虑。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国家可能会彻底封锁国境呢?只有一种情况:我彻底不想与你们往来了,我彻底不想与你们有什么交情也不会再顾忌你们有什么想法了。我们再联想一下各国政府在处理疫情时表现出的懈怠和现在越来越多的“甩锅”,甚至要求某些国家对此进行赔偿,这一系列现象都表明很多国家已经无法应对疫情,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做的事情就是挑动民族情绪,转移注意力,一致对外。如果事情真的往这个方向发展,局势会怎么样?我们无法估计,我们只是老百姓,我们能做的就只有系上安全带,往最糟糕的情况估计,保护好自己、家人和财富。

肖飒: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金融监管规定、司法实践均认可比特币是合法的“虚拟商品”,但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对比特币的买卖、炒币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个人偶发行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换比特币为业,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肖飒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买卖纠纷案,也确认了买卖比特币矿机合同的合法性。(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7]

肖飒:币圈投资人要减少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资项目与运作机理: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则从法律的角度指出,当前,不同类型的资金盘模式和套路形式多样,需抛开表象看实质法律关系。在她看来,不同的资金盘模式,投资人与操盘方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进而会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财产损失、遭遇以及组织活动等。因此,建议币圈投资人减少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资项目与项目运作机理,了解法律常识,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等。(北京商报)[2020/6/9]

声音 | 律师肖飒:STO在我国无“法律豁免”: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律师肖飒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国际上对STO的监管态度不一,其中美国是“对STO谨慎包容,允许申请”,而我国是明确禁止。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美国法律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并非所有对资产的等额分份都能被视为一种证券),而且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因为我国市场主体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可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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