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链法案评 | 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比特币财产损害赔偿案

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该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其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江法官编写的“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救济”从各高级人民法院初评并推选的优秀案例分析2745篇中脱颖而出,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案例进行评选时,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裁判结果和法律适用正确、案例典型性和指导性、裁判要旨和案例注解撰写等方面,某种程度上这也意味着,该案判决中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认定、对涉比特币案件的司法救济等内容,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认可,其典型性和指导性,也将会对全国法院系统在未来的涉比特币案件审判实践中产生深远的影响。

案件档案:

俄罗斯区块链法案通过议会第一阶段,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俄罗斯杜马议会今日通过了编号为221502-8的法案,即将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据了解,该法案于2022年10月提交,旨在让金融市场参与者将他们的业务与区块链平台结合起来。该法案一旦成为法律,将使区块链的使用合法化。该法案称,这一创新将促进基于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的金融市场新业务模式的建立。(beincrypto.com)[2023/2/16 12:11:25]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沪01民终13689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判程序:二审

判决时间:2020年5月6日

o1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2日,闫向东、李敏、岑升方、孙飞至上海市静安区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的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要求布兰登·斯密特解锁被冻结的天空币账户,其间闫向东、李敏等人对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有过殴打行为和威胁言行,后布兰登·斯密特、李圣艳被迫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闫向东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美国国会议员计划重新引入一系列加密货币及区块链法案:金色财经报道,美国民主党众议员Darren Soto正在准备一系列加密立法以引入国会。本周二,Soto在能源和商业委员会面前重新提出了《区块链技术协调法》。该法案旨在在商务部内建立一个新办公室,在联邦政府中管理区块链的使用。Soto团队的成员表示,Soto还计划在本周晚些时候重新引入《数字分类法》和《区块链创新法》。其团队还正在准备重新引入《美国虚拟货币市场和监管竞争力法案》以及《虚拟货币消费者保护法案》。[2021/5/27 22:48:05]

闫向东、李敏、岑升方、孙飞的行为,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存有经济纠纷,但无证据证实纠纷的过错方系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闫向东、李敏、岑升方、孙飞在共同实施限制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时,还有过威胁的言行,后法院以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闫向东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该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此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还载明:闫向东、李敏、岑升方、孙飞自愿返还从被害人处获取的财物。但四被告未返还相关财物,故原告起诉。

福布斯:美国国会在2019-2020年引入32项加密和区块链法案供审议:众议院议员和美国参议员在第116届国会提出了32项法案,其中12项法案涉及在潜在的恐怖主义,,人口和性交易中使用加密货币的问题;13项法案重点关注加密货币和区块链的监管框架和待遇;5项法提到案美国政府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方式;最新的两项法案涵盖了数字美元的概念。因此国会对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政策的关注似乎并不缺乏,已经超出了通常只有少数几个立法者知道的范围。(福布斯)[2020/4/28]

o2二审法院观点

1.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本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

动态 | 马耳他三项区块链法案将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9月12日消息,马耳他的三项区块链法将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这些法案已得到国家议会的一致批准,但他们将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开始对该行业进行监管。截至11月1日,潜在的许可证持有者和发行人将根据新的“虚拟金融资产法”正式开始运营。在此之前,VFA服务提供商(包括加密货币交易所以及IC0发行人)可能会开始以不受管制的方式提供服务,这不构成违法行为。随后,VFA服务提供商将在此后的一年内遵守MFSA颁布的法律和适用法规。[2018/9/12]

第二,系争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比特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其生成机制为:通过“矿工”“挖矿”生成,“挖矿”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赏。比特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

韩国区块链产业振兴协会正式推进制定“区块链法案”:韩国区块链产业振兴协会将于5月2日在国会议员会馆举办“区块链产业振兴讨论会”。据悉,此次讨论会的目的是推进制定“区块链产业振兴基本法案”。此次大会由韩国区块链产业振兴协会、韩国贸易协会等主办。[2018/4/20]

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虽然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案涉比特币是否应当返还,如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是否应赔偿损失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从民事角度而言,闫向东等人迫使李圣艳等人转出比特币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利。并且生效刑事裁定书中还载明,闫向东等人自愿返还从李圣艳等人处获取的财物。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闫向东等人在诉讼中曾作出的承诺,均应将系争比特币返还。

侵占他人财产,若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通常,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财产受损时的市场价格、被侵权人取得财产的价格、侵权人获得的收益、双方就赔偿金的主张金额等因素,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故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被上诉人损失的认定标准。被上诉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其获得比特币的价格,上诉人陈述比特币被冻结,即本案也无侵权人的获利金额。

二审中,就上诉人如需向被上诉人返还比特币,而上诉人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比特币的折价赔偿标准问题,上诉人向本院确认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予以赔偿,被上诉人对该折价赔偿标准亦予以接受,故本院对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o3链法案评

关于比特币财产属性的认定,链法律师团队曾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代理了一起涉比特币财产侵权纠纷案,该案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

法院在裁判时,引用了《民法总则》中我国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此外,对于比特币财产属性从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即:

获得比特币的过程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价值性

比特币总量恒定2100万个——稀缺性

比特币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排他性和可支配性。

而上海的这起涉比特币案例,虽然不是最早,但令人欣慰的是这一案例能入选由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优秀案例,某种程度上这也意味着,该案判决中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认定、对涉比特币案件的司法救济等内容,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认可,其典型性和指导性,也将会对全国法院系统在未来的涉比特币案件审判实践中产生深远的影响。

该案除确立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这一重要内容之外,对于涉及到比特币财产损害案件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1.比特币可以被要求返还;

2.折价赔偿:境外网站上比特币的价格不能被直接作为认定损失的标准,同理,各大交易平台上的比特币价格也有可能不被直接作为认定损失的标准,因为这些平台并非国内认可的平台。但据链法了解,目前有判决借鉴了非小号上的价格数据。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财产受损时的市场价格、被侵权人取得财产的价格、侵权人获得的收益、双方就赔偿金的主张金额等因素。

因为该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评选并予以公布,其本身除了具有典型性之外,对全国法院系统未来涉及到比特币等数字资产案件的裁判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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