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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昨日刊登BSN理事长单志广和红枣科技总经理何亦凡署名文章《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文章中提到“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法律环境下,上述的交易过程中,大都会涉及到数字货币的OTC交易,本文旨在分析数字货币OTC交易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合规性。
简言之,所谓数字货币OTC交易是指以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莱特币等为代表的虚拟数字货币进行的场外交易。
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宣布与Fireblocks建立数字资产联盟:金色财经报道,以色列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TASE)宣布与Fireblocks就数字资产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合作伙伴关系。TASE表示,它计划“提供全面的创新且安全的数字资产产品和服务”。
两个月前,TASE表示已与财政部成功完成了政府债券发行试验。概念验证涉及五家当地银行以及法国巴黎银行和摩根大通等六家知名全球银行。Fireblocks是合作伙伴之一。
它还表达了对其他数字资产的兴趣,包括加密货币、实用代币和NFT。随后,今年2月,该公司进行了一次磋商,探讨规则变更,以允许持牌证券经纪人涉足加密货币领域。[2023/8/3 16: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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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桥服务联盟应俊:任何收益都必须来源于真实商业场景:9月19日,由哼哈互动和金色财经联合主办的“了不起的社区”厦门站在厦门思明区贰麻酒馆成功举办,在活动现场,水桥服务联盟首席咨询顾问应俊分享了对DeFi的调研,他表示,所有的重要实体资产都将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起“数字孪生”,而价值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将是DeFi存在的必要因素。水桥是面向开发者提供通用区块链技术的企业服务平台,帮助构建实体价值链接的桥梁。
同时,应俊还在现场宣布,为了助力链接实体资产、助力DeFi发展的水桥区块链推出包含消费矿池、柠檬借贷矿池在内的价值头矿,将会在本月23号将正式启动。[2020/9/19]
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声音 | 陈纯:联盟链更适用于赋能经济建设 但也应支持公有链技术发展参与国际竞争:金色财经报道,浙江大学区块链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陈纯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联盟链更适用于赋能经济建设,因为它的监管相对可控。陈纯称,公有链本身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不可删除、低成本等特点,如果被用来传播有害信息,会给区块链技术的产业布局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也给监管部门带来很大挑战,但我们也应该支持公有链技术的发展,参与国际竞争。陈纯在采访中还表示,介于低信任的公有链和单一高信任的私有链之间的联盟链,是较为合适的选择,因为联盟链仅允许授权的节点加入网络,在保持一定开放的同时,其实名制和可追溯特点改善了系统信任问题。陈纯指出,目前区块链监管技术发展有四大趋势:第一是区块链节点的追踪和可视化,第二是联盟链的穿透式监管技术,第三是公有链的主动发现与探测技术,第四是以链治链的体系结构及标准。[2019/11/1]
1.《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比特币相关事宜答记者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4.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境内有部分机构或个人还在组织开展所谓的币币交易和场外交易,并配之以做市商、担保商等服务,这实质还是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与现行政策规定明显不符。
5.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常抓不懈持续防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6.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关于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等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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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探析??
1.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如果数字货币OTC交易属于有组织的币币交易或场外交易,如一般由个人或组织担任的中介机构进行组织安排,并匹配以做市商、担保商等服务。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交易而属于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
2.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直接点对点的数字货币交易,通过对我国现行关于虚拟货币的法规政策进行研究,并无条文明确限制或者禁止加密数字货币点对点直接交易。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相应记者答复时,有权机关将比特币被定性为一种虚拟商品,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既然比特币被定性被虚拟商品,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自由参与,与比特币同类性质的其他主流虚拟数字货币按照同类解释,也应当允许普通民众自由参与,点对点自发直接交易。
综上,在我国现行法规政策下,那些有组织的数字货币OTC交易是受到限制或禁止的,但直接、自发、点对点的数字货币OTC交易并未被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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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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