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产:香港拟向虚拟资产从业者发牌,10大发牌条件有何特点?

香港财库局在11月4日向全社会发出政策咨询,作为加强香港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的立法建议一部分,准备把香港的虚拟资产行业全面纳入监管体系,对服务提供者实施发牌制度。

上述政策咨询截止日期是2021年1月31日,之后将会进入政策制订阶段。对于不少从业者来说,发牌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将来有机会明正言顺地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的发行、交易、投资管理、托管及相关的金融服务。但同时,如果不熟悉香港的监管规则,对于发牌条件理解不深,也可能会令业务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本文就简要介绍一下这次香港提出的发牌制度,以及具体对从业者提出哪些要求。

发牌监管制度的演变

这次政策咨询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把发牌制度从过往的“自愿”变成“强制”持牌。

需要指出的是,这次并非香港首次对虚拟资产实施发牌管理,早在2019年11月,香港证监会就已经发布《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立场书》,将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SFC的监管沙盒,实施“自愿发牌制度”。

香港财库局在政策咨询文件中,把立场书下的发牌称为“自愿发牌制度”,但事实上,在笔者看来,这里的“自愿”跟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自愿”含义大相径庭。

香港立法会议员邱达根:一旦有大型Web3相关企业进驻香港便可能引起群聚效应:金色财经报道,香港立法会议员邱达根在《香港文汇报》发表文章《促进 Web3健康发展助港融入创科大潮》,文章指出,香港绝对有潜力发展成为全球Web3枢纽,在“一国两制”下,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其法律及司法体系质素为国际社会认可。香港作为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令香港成为发展Web3业务的理想地点。其次,华人是当今这股科技潮流的生力军,在底层技术开发方面尤其出色,他们虽然散落在世界各地,不过一旦有大型Web3相关企业进驻香港,便可能引起群聚效应。最后,不少Web3业者憧憬更多贴合虚拟资产及代币化的政策将会出台,鼓励他们投入金融创新,推出Web3相关产品测试市场反应,又或透过沙盒形式获取不同应用场景的实际经验。[2023/9/8 13:26:13]

根据立场书的内容,所有申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机构,首先必须是获得牌照的机构,然后才可去申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香港证监会如此做法,主要原因是它只被赋权针对“证券型代币”进行监管,所以严格来说,如果是从事非证券型代币的虚拟交易平台,是不需要持牌的。

香港金管局: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零售CBDC可能具有多种优势:金色财经报道,香港金融管理局表示,零售 CBDC(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是中央银行发行的一种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旨在作为传统实物货币的替代品供公众使用。它的价值将是稳定的,就像今天的现金一样。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零售 CBDC 可能具有多种优势,包括增加金融可及性、加快交易速度、降低成本和提高透明度。[2023/6/9 21:26:45]

正如香港证监会在立场书中强调:“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SFC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1类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SFC还特别强调,只会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果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的控制权,SFC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此外,如果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但平台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SFC也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也就是说,所有想申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只要涉及证券型代币业务,实际上必须要先获得1号牌和7号牌,然后才能向SFC申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这种所谓的“自愿”发牌制度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自愿”实际上有很大差异,建议大家直接忽略“自愿”两个字,更能理解香港监管当局的意图。

香港库务局局长陈浩濂:已拨款5000万元推进行业发展:4月12日消息,在今日举行的Web3香港嘉年华峰会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表示,自香港去年推出相关政策以来,已有包括虚拟资产交易所、虚拟资产网络安全公司、虚拟资产钱包、支付机构等各种类型的 Web3 公司决定来香港设立其国际总部或扩大规模。香港将为虚拟资产交易所于今年 6 月实施发牌制度,并已于今年 2 月发行代币化政府绿色债券。

另外,香港的财政预算公布拨款 5000 万元来推进行业发展,为吸引和培养业界相关人才,还将推出券商学生金融科技实习计划,让更多优秀人才在未来致力于投身金融科技行业。[2023/4/12 13:59:28]

那么,为什么要费这么多的笔墨介绍上述“自愿发牌制度”呢?因为在这一轮的政策咨询中,香港财库局明确表示,将会参考“自愿发牌制度”来对将来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发牌。如果读者没有吃透上述“自愿”的含义,有可能会出现对规管文件的理解偏差。

10大发牌条件

理解发牌的强制性之后,我们再来看看这次咨询文件提出哪些具体的发牌条件。香港财库局提出了10个发牌条件的建议。

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副总裁:让数字人民币在大湾区内自由流动:金色财经报道,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副总裁陈永德表示,希望让资金及资讯在粤港澳三地自由流动,来可以善用数字人民币,以及设立大湾区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来解决。陈永德解释,中央最担心国内资金没有限制地自由进出,会让炒卖者有机可乘,甚至冲击金融及经济稳定。但数字人民币有其独特的可追踪性,及自主的支付系统,因此数字人民币可带来契机,让中央能安心先让少部分数字人民币在大湾区内自由流动,先行先试。

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在2016年5月成立,会员都是在港持牌的中资银行机构,现有会员33家。协会成立的宗旨,主要是推进香港金融业发展,及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大公报)[2021/9/14 23:23:51]

条件一:服务对象只限专业投资者

即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初期只可以向专业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的相关服务。以后是否会放开服务对象,扩大到一般散户,这需要由SFC在继续监察市场状况,并视乎市场的成熟程度再作进一步的决定。

这里的专业投资者,是一个专有名词。通常有两大类,第一类主要是一些机构型的专业投资者,比如是持牌的交易所、证券经纪行、银行、保险公司、强积金计划和集体投资计划,以及这些计划的管理公司。

托管服务商Curv于香港设立办事处 将服务拓展至亚洲:机构级托管初创公司Curv周五宣布已将其服务扩展至亚洲,并在香港设立了办事处,且已与日本Crypto Garage建立了合作关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Itay Malinger表示,Curv的目标是通过其安全多方计算(MPC)技术,帮助亚洲交易所自行管理其加密货币。(CoinDesk)[2020/4/18]

第二类是财富达到指定水平的个人、法团、信托法团及合伙公司。就第二类专业投资者而言,香港现行的法律是以财富去界定他们的专业身分。在业界,通常对个人专业投资者的判断标准是看该投资者是否具备100万美元可投资资产。

需要指出的是,专业投资者是需要服务供应商认定,并且需要获得客户自己同意的,因为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之后,客户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对自己的投资决定负责。

条件二:申请人的财政能力

所有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需要有足够的财政能力经营虚拟资产业务,包括与业务性质所需要的实缴股本要求,以及流动资产要求。财库局的咨询文件中暂时未列出有关股本和流动资产的具体要求,预计未来会出台一些细节规定。

条件三:申请人的知识和经验

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及其有联系实体须有良好的企业管治架构,其职员亦须具备所需的知识和经验,以便有效履行职责。

财库局对于企业管治架构和职员的知识经验未提出具体的要求,但从这个政策表述来看,未来SFC极有可能会要求审查申请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质情况,以及公司所聘请的董事、高管及从业员的学历和工作背景。

条件四:业务稳健程度

咨询文件建议,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及其有联系实体应以稳健的营运模式经营虚拟资产业务,并确保不会损害客户和公众利益。

对于何谓“稳健的营运模式”,这里并没有作具体的阐述,这给SFC留下比较大的主动判断空间。估计主要是因为虚拟资产服务商可能提供的业务模式不同,比如有的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业务,有的是从事虚拟资产管理,有的可能是从事虚拟资产的托管或是代币发行,因此所需的“稳健”判断标准不一。

条件五:风险管理

咨询文件指出,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制订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减低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所产生的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网络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有关政策和程序须与业务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称。

由于这项政策咨询主要是应对反立法要求而发起,因此这里的风险管理重点提及的是和反恐融资。但事实上,预计SFC同时也会关注持牌机构的其他风险管理指标,市场风险、运作风险、公司内控风险等。

条件六:分隔和管理客户资产

具体来说,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把客户资产存放于有联系实体,并将有关资产分隔。持牌人亦须落实适当的政策和管治程序,妥善管理和保管客户资产。

考虑到虚拟资产的特殊性,预计发牌机构在如何分隔及管理客户资产方面,会提出很多具体的问题,并且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证实自己科技实力的材料。

条件七:虚拟资产的挂牌和交易政策

该条件要求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就在其平台上的虚拟资产挂牌和交易安排,落实和执行妥善的政策。持牌人容许虚拟资产在其交易所挂牌交易前,亦须就有关虚拟资产进行一切合理的尽职审查。

从这一门槛要求来看,未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需要聘请专职的合规专才,要能对不同的虚拟资产进行辨别,提供符合监管要求的尽调结果。

条件八:财务汇报及披露

该条件要求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及其有联系实体须遵守指明的审计及披露规定,并公布经审计的账目。

这一要求与现行的持牌机构要求没有太大区别,属于例行要求。

条件九:预防市场操控及违规活动

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制定和实施监控政策及措施,监察在其平台上的交易活动,以识别、预防和报告涉嫌市场操控或违规的交易活动。

这一要求与现行的持牌机构要求没有太大区别,也是例行要求。

条件十:预防利益冲突

为避免利益冲突,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及其有联系实体不可从事坐盘交易。此外,持牌人及其有联系实体须在企业架构内不同职能之间建立适当的防火墙,以免产生利益冲突;亦须订立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雇员因进行虚拟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实质或潜在利益冲突。

这一要求与现行对于基金经理等持牌机构及持牌人的要求大体一致,也是例行要求。不过由于虚拟资产的隐私性及市场交易信息的隐蔽性等特点,如何让监管层相信申请人已经做足了防范利益冲突的准备工作,将会是获得牌照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除了上述10大条件,咨询文件还提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还需要遵守《打击条例》附表2所载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此外,由于虚拟资产业务属高科技行业并具有高投机性,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遵守一套健全的规管要求,以确保持牌人有充分的能力和知识,能够妥善经营虚拟资产业务,以减低因系统故障、保安漏洞或市场操控对投资者造成的风险。

总体上看,上述10大发牌条件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参考了现行的受规管业务发牌要求,不过增加了一些虚拟资产相关的元素。从有关内定来看,能否发牌的重点仍然是申牌人对于风险的把控能力,是否有一套合理的机制和架构设计,使得风险能被监控,并且避免将对客户造成损害,也避免对行业带来不利影响。

考虑到虚拟资产特有的流动性、安全性及隐蔽性等方面的特点,预计监管对于不同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的实缴资本、人员资质及安全保障方面的要求会比传统受规管业务更看高一线。

(本文作者介绍:香港金融市场专家,《称雄全球的中国对冲基金经理投资之道》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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