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律师分析:“资金池”在刑民案件中的差异

在金融科技的关联领域中,“资金池”是业界很多朋友既爱又恨的业务模式,一方面,资金池是金融机构以短期资金投资长期项目的有效渠道,但另一方面,资金池的特性也容易引发监管甚至非法集资等红线问题。飒姐团队希望通过本文梳理“资金池”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标准等问题,供各位参考。

“资金池”的概念

顾名思义,“资金池”是机构指将资金汇聚在一起形成一个类似于蓄水池的资金池子,属于中性概念。这一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最早发源于跨国集团与国际银行,后逐渐为各金融机构长期使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以及基金便是其中的代表。

律师:Ripple或根据诉讼结果考虑与美SEC达成新的和解条款:5月2日消息,对Ripple持友好立场的律师John Deaton表示,Ripple可能会根据正在进行的诉讼结果考虑新的和解条款。Deaton指出,可能达成的和解条款将取决于法院裁决的具体内容。关键的考虑因素包括Coinbase和Kraken等主要加密交易所是否会立即将XRP重新上线,还是等待美国SEC可能的上诉,以及Ripple的合作伙伴美国银行是否会对这一决定感到满意,或者等待Torres法官的裁决在美国SEC上诉的情况下被推翻。

Deaton还提到了一种假设情况,即如果Ripple支付5000万美元的和解金,并得到保证,未来XRP的销售不会被视为证券,那么SEC将同意不上诉。然而,如果Torres法官的决定对Ripple有利,并在不让企业担心美国SEC影响的情况下恢复美国市场的流动性,Ripple可能更倾向于放弃和解。(U.Today)[2023/5/2 14:38:43]

“资金池”的法律依据

SBF的律师团队要求第三次延长执行他修改后的保释条件:金色财经报道,在4月19日提交给纽约南区法院的一份文件中,Sam Bankman-Fried 的律师 Mark Cohen 和 Christian Everdell 表示,他们已经成功实施了“命令中规定的所有保释条件”,除了监控 Bankman-Fried 父母手机的使用情况。

FTX创始人SBF的律师团队要求第三次延长执行他修改后的保释条件,理由是在其父母的手机上安装监控软件以 \"每5分钟 \"捕捉用户的照片存在困难。(Cointelegraph)[2023/4/23 14:21:25]

刑、民案件的判决书中经常提及“资金池”,前者主要体现在集资类刑事案件之中,后者主要用于证明机构归集资金的事实。但是,在民事法律部门与刑事法律部门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资金池”的直接认定。“资金池”的法律依据多表现于行政监管法规之中。

IMF律师:央行在发行CBDC前需进行改革:金色财经报道,本周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了一份关于央行数字货币及其法律影响的新工作报告。包括IMF法律顾问Wouter Bossu和Catalina Margulis在内的研究人员认为,目前的框架对于发行面向公众的CBDC是不够的,央行需进行改革才能发行CBDC。通过有针对性的央行法律改革,可以相对容易地弥补发行基于代币和/或基于账户的CBDC所缺乏的明确而健全的法律基础。[2020/11/21 21:33:27]

经飒姐团队整理,涉及“资金池”构成要件的现行有效法律依据主要有二:

一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三款。

“资金池”的特征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学界观点,飒姐团队为“资金池”的特征梳理如下:

流动性风险

运营“资金池”业务的机构通常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长期项目,通过期限、金额错配的方式获取利差。但一旦短期理财产品的期限安排不当,将出现兑付困难的问题,产生流动性风险。

相对应的,飒姐团队认为,以发行长期理财产品投资短期项目的,由于该种模式有更多的兑付容错空间,流动性风险较小,不应被纳入“资金池”业务的典型特征。

不单独核算

由于资金池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无法一一对应的,这就造成了资金池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相匹配,使得机构可以在不同的理财产品任意转移收益。

换言之,任意转移收益属于“资金池”业务模式典型特征,而不能任意转移收益的发行产品模式不应当被认定为“资金池”。

信息隐蔽性

目前大多数机构的“资金池”产品在发行时仅说明资金的大致投向,客户对于资金的投资品种、比例、风险、存盈等必要情况并不知悉。类似于“黑箱”的运行模式是“资金池”的特点之一。进一步说,客户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的混同也是在此运行模式下可能出现的特征。

延伸拓展

“资金池”的运作并不限于类金融机构,无论是曾经依赖押金周转的可租赁单车,又或是近期暴雷的某长租公寓,其运作模式都类似于金融机构的“资金池”业务,并拥有对资金实际控制的能力。

飒姐团队需要指出的是:存在“资金池”业务并不可等同于法律风险——机构对于“资金池”的实际控制能力才是某些案件定性的关键。

以P2P平台的业务模式为例,在集资类的刑事案件中,客户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未分离运作,甚至存在行为人挪用“资金池”的资金用作经营投资的情形,因此,对“资金池”的实际控制能力是法院认定行为人归集资金的必要条件,这亦是集资类犯罪构成要件层面的入罪关键。

写在最后

作为金融行业的常见模式,“资金池”业务基于其混同运作、资金不分离等特性往往与法律风险挂钩。由于“资金池”业务可以渗入各个商业领域,与其伴生的监管主体模糊性致使监管介入的滞后成为常态。为此,飒姐团队建议,在涉及到“资金池”业务的领域,即便相关规范尚未完善,行为主体也应当参照类似领域的监管合规办法自我保护,避免被事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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