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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项目存在着大量的代投现象,很多的项目都是朋友代朋友投,当出现纠纷以后有的选择起诉项目方,有的则选择直接起诉代投的人。本文笔者仅从代理的代投案例中选择一则典型案例,浅议如何抗辩,以供探讨。
??某共同投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纠纷中,笔者代理的被告系代投方,原告委托我方当事人代为投资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我方当事人作为中间人代项目的实际操盘者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合同,原告支付的费用由项目的操盘者直接收取,后该矿场因为政策的原因被关停。由于项目运行不久,原告还没有收回投资,后原告方于双方就损失分担没有谈拢的情况下将我方当事人也就是代投方诉至法院。
??原告的诉求是要求解除合同和返还投资款,理由是机房未交付。那作为代投的被告其实抗辩理由有很多,包括是否履行以及合同效力等。这里笔者主要讨论对本案代投人是否是适格被告的抗辩。
??那原告是否能将我方当事人也即代投方列为被告,实际上本案有着三方的法律关系。原告与我方当事人构成了投资合同关系,我方当事人与实际操盘的第三人构成委托关系。原告基于合同关系将我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对于原告来说是最经济也是最方便的。
??那作为代第三方签合同的代投人如何抗辩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也即如果最终受托人的代理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损失结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但是如果事后委托人不愿主动承担责任,受托人不得不另行提起诉讼,那受托人能否在与投资人的诉讼中就把自己“摘出来”呢,笔者认为也是可能的。
??本案虽然代投人是投资人的合同相对方,但受托人是代他人签合同,即权利人另有他人。根据相关规定,出现纠纷后在受托人向合同另一方告知了委托人的情况下,另一方的合同当事人是具有选择权的,其可以选择要受托人履行义务,也可以直接要求委托人向其履行义务。那如果受托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向合同相对方披露了委托人或者合同向对方知道其为代理人的,则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直接由委托人承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可见如果合同签订时,合同一方即知道对方为他人代理的,则合同的相对性即被打破,这时出现纠纷,受托人就不再是适格的被告,委托人才是。
??那笔者代理的这个案子,也是具有这种情况,当然了具体情况要复杂的多,简单来说就是,我方欲通过向法庭呈现原告与我方当事人的聊天记录,原告和委托人的沟通记录以及双方合同签订的过程和合同履行的过程,让法官可以综合推断出原告在合同签订时即知道我方当事人不是实际操盘者。最终庭审情况也如我方所愿,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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