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巨头Facebook联合合作伙伴发布的全球加密货币项目天秤币引发各界热议,多数讨论过多地着眼于发散性的宏观构想,却脱钩于金融逻辑和监管现实,具备可行性的监管应对措施自然也就难以生成,就此需要基于加密货币市场现实提出可行的监管建议。我国用户参与Libra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直接使用法币资金购买Libra;第二,向Libra协会缴纳资金成为验证节点。前者主要面对零售用户,后者面对企业,前者潜在的风险更高。
金融管制使我国银行账户资金的跨国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但在区块链系统中,银行转账的过程可以在一国内完成,跨国转账由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完成,该路径利用相较于银行审查更为松散的互联网信息审查规避金融管制。
声音 | 杨东:日本数字货币法律监管处于世界领先水平:2020年1月11日,火币大学全球区块链领导者课程GBLP东京模块的授课在一桥大学一桥讲堂开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大数据区块链与监管科技实验室主任杨东授课。
他认为虽然日本政府对区块链和数字货币持积极支持态度,但其背后的监管体系很严格。日本以数字货币交易机构为监管的主要“抓手”,对交易所及交易者财物的区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日本还通过持续立法和监管行动,针对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监管法律逐步覆盖区块链产业链上的诸多领域,相关法律监管在全球范围内处于相对领先地位。[2020/1/11]
对于Libra等加密货币可供参考的监管手段
声音 | 杨东:未来法规和技术应是金融监管业的两大重点抓手: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龙燕青联合发文《禁止夸大式金融广告,“倾斜性保护” 消费者》。对日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文章建议,在规范经营行为的基础上,加强技术驱动型监管的应用,也是可探索的方向。日前,中央局曾专题学习区块链,其实区块链在金融行业有很强的应用价值。我曾经提出共票理论,“共票”是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实现集政府、劳动者、投资者、消费者与管理者多位一体的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类似于股票、钞票、粮票的三票合一,具有共享、共治、共识的特点。未来,法规和技术应是金融监管业的两大重点抓手。(新京报)[2019/12/30]
科技巨头背书、社会广泛关注的Libra刺激了不法分子进行欺诈行为,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依托权威渠道向社会传达客观事实、引导社会舆论,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声音 | 杨东:应推动证券法修改 把ICO、STO等纳入法律监管:据核财经消息,10月24日,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闭门研讨会在人大举行。人大法学教授杨东在研讨会上表示,应推动全国人大对证券法的修改,包括一些特区立法,把ICO、STO等区块链在金融创新方面的应用纳入法律监管,越不监管会越乱。他还指出,日本今年已经6次召开审议会商讨ICO合法化,很可能会成为全球第一个通过证券形式来监管STO的国家。[2018/10/24]
惩治违法行为与加强投资者教育。目前,各类微信社群、微博、知识星球等网络媒体渠道,充斥着大量的提供加密货币交易信息、诱导投资者的行为。网络监管部门可联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摸排可能存在的非法行为,在把握行政手段比例原则的基础上要求其整改或者关停。有些国家将数字资产主要置于证券法律监管之下,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多次发布有关不当宣传加密货币言论、未经许可发行加密货币的处罚案例,而且处罚极其严格,对社会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我国应该加强对于加密货币、数字资产的权威理性分析。
人大教授杨东:共识符合金融的本质:今日,人大教授金融科技实验室主任杨东在会上表示:人类社会的金融发展史,是一部从场外到场内、非法到合法、不被认同到认同的过程。区块链是打破中介、信息共享的一种方式,共识是资源的一种共享,符合金融的本质。[2018/5/27]
以交易平台为抓手传递监管效果
交易平台是目前整个加密货币交易的关键和龙头,几乎把持着加密货币全产业的话语权,规制好交易平台能够有效地向加密货币市场参与者传递监管政策效果,但在具体的监管操作层面应把握对社会的影响和执行的难易。
比例原则下监管头部交易平台。加密货币市场一度遭遇重挫,大量的国内投资者基于政策恐慌抛售加密货币。由于监管政策落地后还存在大量加密货币投资渠道,境外资本利用此前恐慌性杀跌获取的筹码再度大幅拉升加密货币价格,国内投资者跟风涌入再次诱发了市场风险。对于头部交易平台,暂时不宜重拳出击绝不意味着听之任之,而是在内部沟通中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有关交易平台的监管政策方面还需进一步抓严抓实。
严格中小交易平台监管执法。大量中小交易平台的运营方人数少且专业程度极低,不法分子将投资者的本金视为目标,涉及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这些交易平台的监管无需另立监管规则,当前的监管政策和刑事法律完全足以将其纳入监管,尽快梳理典型案例打击猖獗的违法行为,也是给头部交易平台敲响警钟。
完善并执行《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网信办出台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于我国区块链技术赋能实体和规范市场秩序有重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规定》主要规制利用区块链技术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即规制的是区块链的“链上信息”,这与区块链的技术实现相符。但与区块链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几乎都是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链下信息”实现,因此《规定》对国内区块链技术运用的摸查存在一定的方向偏差,不仅可能无法了解市场的真实情况,还面临规则过于严厉不利于技术发展之攻讦。
部分交易平台为逃避“信用中介”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自称为“信息中介”。目前的交易平台几乎都是信用中介,平台中加密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易表面上是个人间的自由买卖行为,但实际是交易平台控制下的经营行为。即使交易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但其提供的“链下信息”是否应为《规定》所规制,是监管部门应该回应的问题。从法理和投资者保护的视角而言,《规定》当然应当包含对“链下信息”服务的规制。
《规定》的完善还需要不断与实务形成有效沟通。《规定》中由于区块链行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的应用场景与商业模式也仍然在不断探索之中而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选择以较为概括的方式说明其适用的范围。在《规定》中,并没有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种类或者具体内容进行界定,而是宽泛的采用了“区块链信息服务”这一表述。从行业发展的阶段与现状来看,应该说这一规定给后续的发展留下了相对较大空间。但是在监管文件较为宽泛的情况之下,监管部门和行业单位的信息交互就必不可少。只有通过两者不断的信息交互,才能提供一条较为明晰的监管红线,从而给予区块链信息服务业正确的方向引导。
作者:杨东马扬
来源: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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