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Medium
翻译|头等仓Gisele
本文概述了博弈论系统和链下治理的相关性。??
由PaulMilgrom,DouglasNorth和BarryWeingast撰写的《制度在贸易复兴中的作用:商人法,私人法官和香槟交易会》发表于1990年,概述了LexMercatoria与LawMerchant这两部中世纪统治商人商业交易的法律。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声誉系统的成本收益关系可用于激励商人的诚信行为。Milgrom和他同事用囚徒困境以及其他博弈论系统,解释了商人法在分布式网络中的作用。该文章建议交易员需要得知其贸易伙伴过去的行径。消息灵通的商人可以抵制有过行为的合作伙伴。只要获得和传达信息的成本低于参与成本,商人法就能茁壮发展。
本文将概述其博弈论系统与链下治理的相关性。在去中心化领域中大众时常忽视链下治理的重要性。如何判断违规者?那些人或撒谎的人?还是从诚实玩家那里窃取信息的人?
什么是商人法?
民族国家作为一个中央实体,已经存在很长时间。早在11世纪的欧洲,大部分地区处于由地方政府统治的封建社会,但是地方政府只对其管辖区负责。随着地域贸易专业化的发展,商人发现在自己所在城镇之外进行交易时,没有可以相互激励诚实行为的治理系统。商人法从一种减少新类型的需求发展为一种新的、跨区域的贸易体系。封建政府虽然可以执行其管辖范围内的两个成员之间的协议,但无权管制其他城镇的商人。因此,该系统的发展是为了阻止商人的不诚实行为。商人法是一种减少不确定性的手段,这种不确定性与典型的司法权以外的交易有关。
商人法的声誉系统由私人法官维护。私人法官作为判定谁有行为的权威所在,提倡私下解决问题,并向社区传递足够的信息以此维护声誉系统平衡。法官提供的服务既有益于社区又有益于寻求仲裁的商人。寻求对前合作伙伴作出裁定的商人将通过接受判决而使自己受益,并且识别网络中的不诚实者将使社区受益。
“法律是一纸空文,没有法庭来阐明和定义其真正的意义和作用。”——Hamilton
商人法试图解决商业贸易中的多重激励问题。主要重点包括:
·鼓励社区成员诚实行事;
·社区将抵制不诚实行为的人;
·社区成员必须随时告知谁不诚实;
·社区成员必须提供证据,从而证明对方存在不诚实行为;
·私人法官的仲裁结果具备法律效应。
下文是关于Milgrom等人对商人法和博弈论的总结和重申。
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是博弈论和非零和博弈中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它描述了两个参与者之间相互作用的激励机制。在商人法中,参与双方的选择结果分为:诚实和。令α>1且α-β,
资料来源:Milgrom等。
当双方都表现出诚实行为时,对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但是,如果交易者在其合伙人诚实的时候选择,则他的个人收益会更高。假设交易者彼此仅交易一次,如果他的合伙人诚实,那么对他而言能获得最大利益的行动是。但是,相对双方都诚实而言,双方都选择的结果是对双方的收益最小的行为。
现在,如果假定这种关系一直存在,那么交易者可以根据自己其交易伙伴过去行为来做抉择。如果对方经常交易,则可以采用以牙还牙策略,在该策略中,交易者将重复其伙伴上一轮的行动。
这种逻辑适用于不经常进行双边交易但经常与社区进行交易的商人。如果者的信息在社区中被广泛传播,即使他换了一个合作伙伴,他也将被下一个合作伙伴,即便这位伙伴是诚实的商人。Milgrom称其为可转移的诚实声誉。为什么一个没有被的诚实商人会别人呢?根据囚徒困境的规则,别人将更有利可图,同时这也是对不诚实商人的惩罚。
顺带说,这种逻辑认为在典型的合作环境下,只要商人假设其他商人将来也会诚实,任何人都无法从偏离规则中受益。当社区中的所有商人都知道其他人的声誉时,抵制机制仍然有效。
诚实的声誉系统
没有集权机构,参与者就无从获得社区中有关交易者的信息。如果关于当前合作伙伴过去行为的信息有限,并且缺乏强制执行的制度,就没有诚实的动机。
如果集权机构将一个交易者的历史行为告知社区中的其他交易者,或许能解决系统中的激励问题,但这需要高昂的成本且效率低下。对此,商人法的解决方案是提供足够的信息,这意味着交易者既不需要知道所有过去的行为,也不必知道其上一个交易伙伴的信息。如果交易者意识到其合伙人在前一个时期的行为,即使他不是被的交易者,他也有能力对他的合伙人执行惩罚。这样商人法可以确保以前的成员不能轻易与新合作伙伴交易,以免因上一次作弊而受到惩罚。
法官
“法官”的存在减轻了声誉?系统成本高昂,效率低下和信息无法访问的问题。这个角色也称为“法律商人”,是裁决争议和掌握信息的核心所在。
在最终达成贸易协议之前,双方可以向法官查询有关其合伙人的历史行为。在查询LM的情况下,该模型假设交易者没有其合伙人过去的信息。如果一方被,他们可以向LM申诉。如果发现被告存在行为,他有权裁定损害赔偿,但是由于没有警察强制执行,故是自愿支付赔偿金额的。如果交易者在最终达成交易协议之前未询问过LM,则他可能不会提起诉讼。
如果调查投诉的成本过高,这个系统就不可行。如果成本超过收益,交易者将放弃申诉。当成本低廉且威胁可信时,该系统将积极发挥威慑作用。与诚实行为的价值相比,行为的好处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如此一来,商人法解决了最大的信息成本问题。“法官”是一个中央信息中心,每个交易者只需参考当地法官即可,降低了交易者收集合作伙伴历史行为的成本。
商人法对区块链的适用性
像中世纪商人一样,区块链网络中的参与者遍及全球,地方政府无法对其进行管辖。即使是恐怖主义集团那样野蛮的跨国集团,都有自己的管理规则。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1)国家不承认跨国集团,因此其法律不超越该集团;2)跨国集团不承认国家对其网络具有管辖权,因此不承认国家法律。
区块链介于这两者之间,同时也是一种新技术,以至于各地政府尚未确定该如何对其进行监管。并且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网络起源于诚实的执行者对集权政府的不信任。商人法起源于中央集权的国家缺乏执法行动。因此,两者的共同点在于现有治理体系无法满足系统的需求。商人法高度适用于区块链治理。
对于完全在链上进行的交易而言,得益于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它无需裁决,因为几乎不可能存在行为。但不是所有交易都在链上进行的,并且随着区块链的扩展,越来越多交易在链下完成。
以闪电网络为例,其安全性如何呢?
闪电网络中交易的安全性定义如下:
“一笔使用了智能合约并且签名了的比特币交易,尚未并入比特币区块链中。智能合约使我们以安全的方式将未经确认的交易链接在一起。允许闪电网络中智能合约的参与者可以重复更新未确认的交易链,并且只有最新的交易有效。”
尽管链下交易可能受链上元素影响,但监管链下行为不是最有效也不是最优解。
假设Lily想从袜子生产商John那里买袜子。他们共同签订了一份合约,其中Lily为一对袜子支付一个代币。几种结果可能是:
·Lily收到袜子,并向John支付代币。
·Lily收到袜子,但告诉John她从未收到过。
·Lily没有袜子,并告诉John她从未收到过袜子。
·John没有发送袜子,但告诉Lily他已经将袜子发出。
·John寄来的袜子质量比承诺的质量差得多。
如果该交易在链上得到保护,则很可能会以尚未包含在区块链中的特殊智能合约的形式出现。因此,智能合约必须控制每一个可能发生的结果,这有点强人所难。此外,当Lily说自己从未收到袜子时,如何判断她是否诚实?对此,第三方需要确认袜子是否被Lily收到。
如果交易是在上述的方法中进行的,则在对智能合约签名之前,查询LM以便采取预防措施。Lily知道John是否了她,反之亦然。如果一方有过行为,则另一方可以终止合作,或者选择合作伙伴。此外,链下治理中的风险要比链上治理高。因为在链下治理中,的一方需要冒着失去所有回报的风险,而链上的行为只是失锁定在智能合约中的代币。
由于缺乏信息,在链下交易中玩家的机率更高。交易者不容易获得其合作伙伴以前的交易历史信息,因此诚实的可转让信誉不足以阻止玩家持续作弊。只要激励那些参与社区活动的人保持对谁作弊的了解,信誉系统就有可能发挥作用。
区块链中的声誉系统
在与CasperLabs的合作中,我提出了一种声誉系统,即在没有政府提供正式的执行模式的情况下,在参与者之间建立自我执行机制。这起源于法官判定玩家有罪之后,通过社区集体抵制来排斥不诚实的人,以此杜绝社区成员的不诚实行为。假设社区将法官的裁决合法化,并愿意放弃与作弊者交易的收益,从而使整个社区受益,当然这是一种理想情况。
这个想法与Milgrom的论点相似,即玩家必须保持足够的知情权才能与其他玩家交流TFT策略。如果没有任何有关合作伙伴过去行为的信息,就没有诚实行事的动机。这就需要在游戏中引入每个交易者过去行为的信息,也可以通过链上智能合约工具来解决这个问题。
区块链治理中的法官角色
法官与参与者之间的激励机制促进了成员之间的诚实行为,并惩罚了那些不重视告知法官以保护其交易的人。
但是在区块链中,谁来担任法官的角色呢?验证器?选举委员会?验证器提供了最多关于交易行为的信息,但是主要是用于链上交易。选举委员会成员对自己和选民的激励措施相互矛盾。基于此,个人认为法官应该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与区块链上的其他治理部门分开。
只有在成员间承认他的合法性并向其举报行为时,法官才是中央权威。法官只有记录下这些事例,扩大对去过行为的了解,从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为足够多的人建立可转移的声誉系统。这意味着,首先法官需要进行一定数量的链下交易,才能为用户树立足够的诚实声誉。
除此之外,如何确保区块链上的司法系统不存在腐败行为?由于当前的链上治理体系存在制度不平衡的弊端,我提议建立一个终身任职的司法机构,法官必须定期发布所有财务报表,以确保所有裁决得到公正和公正的处理。在这个系统中,不存在勒索行为,因为法官会收取一定的费用来进行调查,费用为C。如果法官勒索成员,参与者将停止向法官提起诉讼,法官无从赚取调查费用C,这就意味着法官将没有收入。
结论
互联网时代改变了获取信息的成本和可访问性。声誉系统已经通过Uber,Fiverr,UpWork和Airbnb等技术开发。也许区块链诞生于治理历史上的最佳时期。如今,信息的可访问行之高,作为治理形式之一的声誉无处不在。
中世纪商人和区块链都有共同的血统。正如Benson所说:“商人法的构想是协调商人的利己行为,但是,或许通过将其视为协调知识和信任有限的人的行为,也能获得同样有价值的观点。”
同时,这也意味着治理已全面发展。历史是当今技术发展的基础。几十年来,商人法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基于这种模型,可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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