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综合型CBDC是央行数字货币的第三种类型吗?

最近一周,境外有关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研究报告、消息纷至沓来:

日期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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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

CBDC,议论纷纭(CBDC–inawhirlpoolofdiscussion

立陶宛央行

12月12日

央行数字货币四问四答(CentralBankDigitalCurrencies:4QuestionsandAnswers)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2月13日

央行数字货币现状

布鲁金斯学会

12月13日

Tron与数字房地产平台MetaEstate合作开发一个生态综合体:12月5日消息,Tron基金会与数字房地产平台MetaEstate合作,开发一个生态综合体,包括Tron总部、BT会议俱乐部和APENFT数字艺术博物馆。TRON成为继SuperRare和SpaceX之后第三家宣布在元宇宙中创建其综合体的公司。TRON建筑群是指位于迈阿密东海岸的三座相邻的建筑,该建筑群还包括位于海岸景观另一侧的太阳神庙。TRON总部既是一个概念性的艺术博物馆,又展示了硬能力与软艺术综合输出。(u.today)[2021/12/5 12:51:39]

瑞典央对电子克朗进行测试开发

瑞典央行

12月17日

探索数字现金匿名性

动态 | 韩国综合企业CJ开发一个基于区块链的音乐版权管理系统: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最大的企业集团之一CJ正在开发一个基于区块链的音乐版权管理系统,使用AWS的亚马逊区块链管理服务。这项计划由CJ OliveNetworks牵头。该公司是CJ Corp母公司的子公司,经营着该集团的美容零售和科技业务。数字版权系统将保存版权歌曲的播放历史,并将信息存储在区块链上。其目标是允许材料的所有者和用户共享最终的分类账,并就使用受版权保护的知识产权达成公平的支付方案。(coindesk)[2019/9/20]

欧洲中央银行

布鲁金斯学会的文章不过是CBDC近期各路观点的综述。IMF的“四问四答”也没有多少新意,主要是表态,准备通过三种方式支持各国对于CBDC的探索:报告有关CBDC策略的讨论情况,召集相关各方讨论方案,以及帮助各国制定CBDC方面的政策,其中提到一个概念:

加华综合企业集团发表声明称,从未开展或授权从事加密货币及区块链相关业务和产品:加华综合企业集团发表声明称:近日,有个别机构(或个人)于2018年2月20日到柬埔寨金边举办加密货币发行大会时在相关宣传资料上发布虚假信息,为避免误导投资者,我司郑重声明如下:

1.我司从未开展或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加密货币及区块链相关业务和产品。

2.我司及方侨生先生本人从未参加任何与加密货币及区块链业务相关机构的所谓“顾问团队”。对于个别机构(或个人)在《XX白皮书》冒用我司及方侨生先生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本身已涉嫌侵犯名誉权,我司将保留采取法律及其他措施的权利。[2018/5/25]

综合型

CBDC

(syntheticCBDC

火币Pro今日发布火币主力指数 综合反映USDT交易币种整体表现:火币Pro于今日(5月23日)发布了火币主力指数(HUOBI 10)。该指数选取了火币全球专业站上线币种中市值高、规模大、流通性好的10种数字资产,采用资产分层、成交量派许加权等先进技术编制,以综合反映火币Pro USDT交易币种的整体表现。[2018/5/23]

)。

????立陶宛央行报告中也对综合型CBDC这一概念有所论述:

“综合型CBDC不属于批发和零售CBDC的范畴,实际上是指由私人银行或支付机构发行假设有准备金支持的账户或代币,得到中央银行充足无限的银行准备金供应。”

和零售、批发两种类型的CBDC相比,综合CBDC是什么?

这个概念是IMF两位研究人员Tobias?AdrianTommaso和Mancini-Griffoli在2019年7月发表的一篇报告中提出的:数字货币的兴起。

他们认为:如果央行直接发行数字货币,会将自身置于不利处境:

“中央银行是主要的CBDC运营者,要负责以下许多步骤:执行客户尽职调查、提供或审查钱包、开发、选择基础技术、提供结算平台、管理客户数据、监控交易、处理客户请求、投诉和问题等。每一项措施都会增加故障和网络攻击的风险,带来巨大的成本,并使央行的声誉面临风险。”

他们提出在CBDC的解决方案中,最好采取

公私合伙的方式,由央行向CBDC投放机构提供结算服务,后者100%交纳储备金,购买CBDC,并在监管下承担其他功能。这种类型的CBDC成本更低、风险更小,可以分别保持中央银行在提供信任和效率方面的优势,以及私营部门在创新和与客户互动方面的优势。

2017年初,当时的联储委成员、今天的联储委主席杰罗姆·鲍威尔在一次关于区块链讨论的会议上就表达过类似的想法:

“央行在积极考虑发行数字货币的同时,也需要全盘审慎斟酌支付系统和其他政策问题,……还应该考虑私营部门是否也能大体满足同样的需要。……在争取零售客户方面更有竞争性。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会与这些富有创新的私营部门产品竞争,从长期看会抑制创新。”

从上述内容看,

综合型

CBDC

不是与零售、批发型

CBDC

并列的第三种

CBDC

类型,而是主要用于零售型

CBDC

发行、运营的模式,选择这种模式是为了避免央行在承担监管工作的同时,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还要负担过重的业务运营压力,同时也能充分利用私营机构的运营资源、创新精神和获客能力。

最近IBM的一篇报告中也提到这种模式,称之为公私合作。他们所调查的23家央行中,64%认为私营机构的中介作用对于保证CBDC的成功发行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向央行购买CBDC,通过互联网平台投放给需要的消费者,同时也提供钱包服务,承担客户尽职调查管理客户数据、监控交易、处理客户投诉等。

人民银行范一飞副行长指出,法定数字货币的运行可以有两种模式选择:一是由中央银行直接面向公众发行数字货币;二是遵循传统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这分别对应的就是单层运营和双层运营。从目前公布的资料看,中国的DC/EP采取的是双层运营模式,即由央行向指定的数家机构发行央行数字货币,再由这些指定机构分别面向其客户或是社会公众发行数字货币。这种双层模式就是一种公私合作发行CBDC的做法。

选择双层运营,有助于提高系统运行效率,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服务,减少央行运营管理压力和商业化倾向,利用商业机构现有资源,分散化解风险,避免金融脱媒。

不过,有些小型、美元化岛国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CBDC应当由央行直接发行,私营部门的中介作用不是必需的。而认为应当吸纳私营部门充当CBDC运营中介的国家,也认为有必须建立新的监管框架对参与的机构加强管理。

看来,CBDC的模式如何选择,没有现成的榜样可以仿效,一切视各国或地区的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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