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
肖飒lawyer
作者:郭谭浩肖飒
币圈交易平台宣传“20ms”“10ms”绝无卡顿、绝不宕机来招揽客户。但币价涨落,各大主流虚拟币交易量常单日破亿;交易系统承受的压力巨大。由于宕机、卡顿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很可能给用户带来大额损失;一些“期货”投资者甚至会遭遇强平,导致分文不剩。由于系统问题带来的财产损失,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呢?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冯某在Okcoin注册账户,并于2017年1月12日购买了38.748个比特币。不久后的8月1日,BTC主链即遭遇分叉事件,分叉成BTC和BCC两个链。
Okcoin在2017年7月18日预警并发布了通告;并在2017年7月25日再次发布公告,承诺将在8月1日进行账户快照,并向持有BTC的账户提供等额的BCC。
随后,在2017年8月1日,Okcoin发再次发布公告,要求用户在OKCoin币行账户内点击“领取”按钮取得BCC;并承诺所有领取的比特现金将直接打入用户的OKEx现货账户中。
然而,2017年12月,冯某登录账户后发现,网页上没有公告中说明的“领取”按钮,其账户中也没有收入BCC。
后原告咨询被告客服得知,比特现金领取通道己经关闭,且由于之前没有领取比特现金,之后也无法领取。
冯某欲提取BCC的当天,币价为1,358.12美元/个;而随后BCC价格一路下跌,截至起诉日已跌至694.07美元/个。无法领取、交易共导致原告损失169,969.22元。
冯某诉求
1.立即给付38.748个BCC,打入其OKEx账户中。
2.赔偿由于不能及时交易带来的损失169,,969.22元。
案例分析
这一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就是由于系统问题导致不能交易,平台是否应当偿还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问题;也就是《合同法》上的合同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们细化本案问题可以发现,本案中冯某的损失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平台未依承诺给付的BCC;第二部分是由于不能交易导致的损失。两部分损失的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就是本案存在争议的两个问题。
1?Okcoin通过公告做出的承诺是否有效?
本案中,冯某与Okcoin平台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这是因为,冯某与Okcoin通过数据电文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生效。
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自冯某注册账户、确认同意服务条款时即宣告成立。
而在OKCoin的服务条款中载明:“所有发给用户的通告,OKCoin都将通过页面公告等方式送达……”依《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根据上述法律,自Okcoin发布公告承诺给付BCC之日起,Okcoin即有向冯某给付的义务。前文提到的38.748个BCC即合同的标的物。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平台应当履行承诺的义务。”给付38.7480个BCC于冯某账户。
2?由于合同不适当履行致相对人损失是否应获赔?
对此,《合同法》第113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
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本条,因合同不适当履行导致的相对人损失可以分为两种:
可预期的利益损失;此类损失可依《合同法》第113条获得赔偿。
不可预期的利益损失;此类损失不可依《合同法》第113条获得赔偿。
而损失是否可预期,考察标准是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冯某领取BCC的权利是基于平台的单方承诺,并不存在交易;因此平台的给付缺少相应对价。由于没有对价,订立合同时,平台就无法预见合同可能带来的利益。而如前所述,损失的预期需要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此,冯某的“损失”缺乏对价基础,对方不可预见利益的范围,不应得到赔偿。
裁判结果
如上文分析,法院支持了冯某的第一个诉讼请求;但未支持其第二个诉讼请求。
法院判令
1.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冯某注册账户发放BCC38.7480个。
2.不支持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展开
如果我们假设币本身就在账户中,但由于平台问题导致不能及时出售带来损失的情况。这时冯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答案仍然是:不一定。
如上所述,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应当综合考虑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损失的影响力、合同目的等要素,结合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等规则,具体考察是否损失的预见范围。
本案中,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巨大,这时为投资者所明知的事实。基于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这种性质,特定区间范围内的价格波动并非合同法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范围;造成一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也并非合同法上规定的损失。此时,损失不符合《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将不能得到赔偿。
但是,如果平台存在央妈在3.15公告中讲的行为,例如,通过机器人刷量、恶意宕机、逼迫杠杆爆仓等行为;由此带来的损失,不仅属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致使一方当事人损失;还可能符合《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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