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说区块链划重点:此次上海法院判决,经过二审,内容非常丰富,是对加密货币法律/政策意义的再次更新,有以下几点启示,1:个人持有比特币合法合规,并且其商品属性受到法律保护。2:CMC行情平台以及其他交易平台不受到我国法律认可。3:更进一步,加密货币如果作为货币去进行购买、与法币兑换,也可能无法受到法律认可。
昨日,币圈又热闹了,“比特币被我国法律认可”的言论一度刷屏。
不禁想起,去年10月国家鼓励发展区块链技术。那一天的币圈,人心振奋呐。
一切的YY,源自上海一中法院的一起关于比特币的财产损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动态 | BitSG币星唐伯虎解读趋势之王ETF产品:今日(2020年2月17日)晚19:00,BitSG币星创始人唐伯虎通过社群与用户深度探讨了其最近推出的交易衍生品ETF,并与现货、杠杆、合约等投资方式进行对比,剖析了在趋势行情中ETF得天独厚的优势:一键多空、比现货赚、比合约稳、永不爆仓,完美平衡了收益与风险,唐伯虎认为ETF产品应用于主流数字货币市场拥有巨大优势,将成为行业的下一个热点投资渠道,BitSG币星ETF产品的独到设计融合了再平衡、复利等先进机制,将帮助投资者在趋势行情中取得意想不到的超高回报率。
ETF全称为Exchange Traded Fund,含义是可交易型基金。ETF在传统金融中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指数跟踪,并将底层资产的价格波动,按约定的杠杆反应在基金净值上,使投资者更便捷、更有效的获得价格波动产生的收益,是一种低操作门槛、高应用覆盖的成熟金融衍生品。[2020/2/17]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严冬、吕芳、张飞、傅云至皮特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殴打和威胁皮特、王晓丽,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动态 | 区块链技术助力共建中国人群基因变异解读标准数据库发布:据央广网消息,5月27日,“区块链技术助力共建中国人群基因变异解读标准数据库”在2019数博会“生命大数据高峰论坛”上发布。华大集团大数据中心副主任杨梦表示,数据库的建立必须满足可公开、可溯源、不可篡改、迭代更新、临床信息溯源、符合伦理法规等条件,而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账本公开、所有历史信息留痕、哈希摘要上链、分布式共识、私有数据存证、细颗粒度权限控制等。[2019/5/28]
严冬等四人被刑事处罚,并承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然而,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皮特、王晓丽将严冬等人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比特币及天空币。
一审法院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
声音 |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探索司法区块链等互联网模式:据新华网消息,12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陈志远接受专访,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网民高度关注的热点内容。陈志远介绍,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全流程在线审理平台,实现案件全流程在线办理,让当事人打官司“一次都不用跑”;采用司法区块链等技术,让存证取证更方便,让电子证据更可靠。[2019/3/12]
严冬等四人不服上诉。二审中,皮特、王晓丽自愿放弃追索天空币,但坚持追索比特币。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上海一中法院
1比特币终获法律认可?
看完判决,先划重点。1、认可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2、不合法手段获取比特币的,应依法返还或者折价赔偿。
分析 | 肖飒律师解读五部门风险提示:今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文,解读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肖飒表示,风险提示中明确提出\"代为投资,极可能是活动\"。这句话具有重要的现实立案价值。这就意味着,ETH等也有望成为罪的犯罪对象,而不仅仅是2013年被定性的特定的虚拟商品一比特币。也就是说,未来罪立案的范围可能会较大幅度扩大,保护的范围也在扩大。[2018/8/27]
其实,这并不是一份新鲜的判决。早在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商品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2019年,该法院又进一步,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19年的判决,其实和本案原理类似。当时有媒体宣传报道,但效果不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原告败诉了。而败诉的根本原因是证据问题——原告举证不利,并不是法律问题。正所谓“一白遮百丑一黑毁所有”,法院对比特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生生的被败诉的结果遮盖了。
IMEOS 解读 EOSIO Dawn 4.0 精校版出炉 代码将于近日正式发布:据金色财经合作媒体 IMEOS 报道:今日, BM 在Medium上发布了关于EOSIO Dawn4.0 的版本介绍,从十余个方面介绍 EOSIO Dawn4.0。在过去的一个月里,block.one团队一直在为EOSIO的精简性和稳定性付出着努力。[2018/5/5]
如何理解所谓的“财产属性”?1、它是民法上的概念,这一点很重要,需和其他法律领域作出区分。2、法律上要求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解释起来略微复杂。对于普通公众,为了方便理解,可以类比早年的Q币、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3、基于这一财产属性,合法持有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严禁任何人使用非法手段侵犯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总而言之,无论94前,亦或94后,我国法律法规从未禁止比特币的合法持有,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更是予以了肯定。
为什么官方甚少提及此观点?凡事都有两面性,怕公众偏听偏信,盲目入市忽视风险。
2财产≠货币
94之后,监管风向从未变过。每次币圈舆论风向的大起大落,都只说明一个问题——公众对“比特币”的认知不全面不透彻。
准确的说,涉及3大误区——1、谈到发展区块链,就是支持比特币;2、谈到虚拟货币风险,就是完全不认可比特币;3、谈到发展数字货币,就是比特币有前景。显然,这3个观点都是错误的。
币圈普通公众,最核心的误区,还是第2点,即认为比特币是完全非法的存在。这个观念,真是深入人心。举个例子,平日会和一些资深法律同行交流,他们不了解币圈,几乎都是“谈比特币色变”,直呼非法。试想,如若完全非法,火小律作为一名司法机关离职人员,岂不是莫名给自己挖坑呢?!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误解?主要原因,还在于国家屡屡发文,谨防比特币各类风险,又严禁金融机构等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币圈割韭菜惨案不断爆出,平台方获刑,导致很多人不明就里的认为一切和比特币沾边的就是非法的。
作为币圈韭菜,必须看清国家打击的是什么?背后的核心意义是什么?我国严禁ICO及类ICO集资行为,其背后核心意义在于——我国始终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什么意思?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也就是说,不能作为货币消费购买商品、也不能和人民币依法兑换等。法定的数字货币只能是央行将来发行的DC/EP,任何威胁到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的,都是不被认可的。
总结而言,在金融领域,比特币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还是很高的。
3币币交易,合法么?
回答这个问题,得先从一个比较有意思的内容说起,二审法院官宣中,有一段看似不那么重要的话,被特别标黑加粗了。为什么?
法院在重申国家政策,一个一直没有变过的政策。截至目前,我国严禁任何平台及机构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或者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或者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也就是说,原则上不支持比特币与人民币之间的价值转换。既如此,为什么又判决相应的折价赔偿金?举个例子,A问B借一艘船出海,结果船沉了,没法还,只能换其他等价物品代偿。但怎么确定价格?毕竟船沉了,没法官方估价,只能靠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了。此处的折价赔偿,可以理解为一份新的协议,只有在无法原物归还的情况下,才能执行。从法律上论,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新的变通,但基于很多前提条件,不一一说了。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为什么一审判决支持的情况下,皮特会在二审中放弃天空币的索偿呢?涉案天空币约50余万元,金额不小。可能的原因,不多说了,留给喜欢动脑的朋友想想。
回到最初的问题,币币交易合法么,很难一概而论。涉及法币一定不行么,可能有变通方法。这一观点,我在其他文章中提过,有兴趣可以看看《火律专栏:币圈委托投资如何避免血本无归?》
最后,还是那句,币圈的法律仍属于半朦胧状态,很多问题牵扯甚广,也取决于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的认知程度。“牵一发动全身”,看似类似的案件,即使抄作业,也可能抄出截然不同的答案。建议有问题,先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再行动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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