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8)川1181民初488号
2017年12月19日,原告黄某在OKEX比特币莱特币交易平台上向被告刘某发起一个订单,以人民币18330元购买比特币。该订单因超时取消后,原告通过平台找到被告的联系方式,多次打电话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以未收到该笔款项为由,拒不返还。见催收无果,原告黄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被告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取得该笔18330元交易款并无合法依据,而原告因此蒙受损失,双方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交易款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英国央行:将于明年发起针对央行数字货币的案例评估:11月28日消息,英国央行行长安德鲁·贝利近日表示,英国央行倾向于支持受监管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并将于明年开始就此开展案例咨询。本月早些时候,英国央行和财政部表示,将于明年发起针对央行数字货币的案例评估。央行表示,央行数字货币将是英格兰银行发行的一种新形式的数字货币,供家庭和企业用于满足日常支付需求。它将与现金和银行存款并存,而取代。这项咨询将包括研究央行数字货币的功能、优势以及对用户和企业的影响。这将确定英国是否准备好推出央行数字货币,以及如果准备好的话将以什么形式推出。但英国央行同时表示,英国目前尚未决定是否推出央行数字货币,因为这是一项重大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英国央行表示,如果2022年的咨询结果满足要求,英国最早将于2030年前推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贝利在讲话中称,他本人对英国央行在发行数字货币后成为零售银行或者其他商业银行的竞争对手不感兴趣,但英国央行希望继续在金融体系中扮演核心监管角色。(新华财经)[2021/11/28 12:36:31]
案例二:京02民终7176号
澳大利亚央行官员:将加强CBDC研究,但尚未确信存在政策案例:11月18日消息,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支付政策主管Tony Richards在澳大利亚企业财政协会上表示,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一直在加强对央行数字货币(CBDCs)的研究,但不相信“澳大利亚已经出现了强有力的政策案例。”他表示,澳大利亚目前的支付基础设施为消费者提供了充足的安全和便利的选择,然而,鉴于世界各地的支付创新,提供一种新的数字货币形式可能是“维护对国家货币的信心和法定货币在货币、金融和支付系统中的核心作用 ”以及防止大型技术垄断的关键。此外,央行也在与金融监管机构理事会(CFR)、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以及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一起研究稳定币监管。(CoinDesk)[2021/11/18 22:01:35]
2017年3月8日,李某在A公司经营的www.coinnice.com的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和绑定银行卡进行比特币交易。2017年3月10日,因A公司系统问题导致该公司错误地给李某多充了5个比特币,A公司多次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均遭到拒绝,A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个比特币款项41305.34元。
英国央行加息50个基点至3.5%:金色财经报道,英国央行加息50个基点至3.5%,符合市场预期,利率水平为2008年10月以来最高。[2022/12/15 21:46:56]
一审法院认定:
李某在A公司注册成功就视为其同意《服务协议》,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义务。李某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获得41305.34元,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公司。
李某上诉:
A公司设立网络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一审判决李某退还A公司款项,等于认定了A公司进行比特币交易及获利的合法性。《Coinnice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认为《Coinnice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错误。李某认为,A公司设立该平台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故该服务协议理应属于无效协议。
18部门:推动区块链等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链条改造:金色财经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18部门近日印发《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方案》指出推动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链条改造,鼓励企业发展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共享化生产等新模式;推动推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与质量管理融合发展,提升质量精准化控制和在线实时检测能力。[2022/11/23 7:59:43]
二审认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A公司向李某主张返还相应款项的事由并非基于其与李某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而系因李某非基于合同关系等合法依据,取得相应款项,而A公司利益受损的事实。因此,本案应系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的争议,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A公司因系统原因,在其经营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向李某名下的账户中多充值5个比特币,致使李某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实际收取41305.34元。李某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相应款项具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应将41305.34元返还A公司。
李某虽上诉主张A公司违法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多充值5个比特币属于A公司自身过错行为,应自担后果,但A公司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并不影响李某承担因缺乏合法依据取得相应利益而应负的返还责任,故李某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启示
以上两个案例中,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都试图规避虚拟货币的定性以及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案例二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基于合同做出的判决进行了纠正,而案例一中,法院索性没有提及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说,这两个案例对虚拟货币交易主体的利益保护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即交易行为合法与否以及交易合同生效与否并不影响因构成不当得利所应负有的返还责任。
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94公告》否定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并禁止其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司法实践中,对于两文件理解的差异导致虚拟货币交易能否受到保护的司法认定存在分叉,这直接影响了虚拟货币交易主体的利益能否是否保护:
一种观点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视为不合法物,对于与其有关的一切交易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因此,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投资者应当风险自担;
另一种观点则认定,我国法律法规及文件并未禁止私人间虚拟货币的持有及合法流转,并肯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因此虚拟货币仍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
鉴于认定上的差异,以上两案例均试图对这种争议进行回避,为虚拟货币交易主体提供了一种可行的保护路径。
但上述两案例毕竟是个案,现实中类似情形不受保护的可能性依然很大,例如在中,一方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侵占了另一方虚拟货币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认定,一二审法院均根据《94公告》的规定,认为代币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非法,对于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进而驳回起诉。
因此,对投资者而言,在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中,有必要保持理性,避免无法维权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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