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S:律师观点:你能否拿回Plus Token案中的BTC?

本文来源:肖飒lawyer,作者:肖飒,原题《PlusToken案,没那么简单?!》

PlusToken案主犯尚在瓦努阿图时,就有嫌疑人家属联络希望在这个太平洋小岛寻找靠谱的代理律师。他们回国后,又有其他家属来咨询过本案。

因此,飒姐对于案情细节不便多说,今天主要针对投资者是否能够要回投资的BTC、ETH等发表几点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组织领导罪?or罪?

根据公开资料,我们总结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丁某、彭某等设立PlusToken平台,号称“搬砖”做数字货币增值服务,参与人员交500美元的数字货币作为“入门费”即获得会员资格,根据发展下线的数量和投入资金量,将玩家划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根据等级高低颁发plus币作为奖励和返利。

SEC前律师:美国SEC可以提出强有力的理由证明美国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必须注册为“交易所”:金色财经报道,SEC前律师John Reed Stark在社交媒体上称,加密平台是否必须注册为 SEC 交易所?在我担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互联网执法办公室主任的 11 年任期内处理过这个问题后,我认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提出强有力的理由,证明美国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必须注册为“交易所” 。

简而言之,证券交易所是一家为证券的潜在买家和卖家聚集在一起进行交易创造机会的公司,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加密货币可以是证券。因此,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根据适当的豁免(例如符合 ATS 法规的替代交易系统,除其他外,要求注册为经纪自营商并提交 ATS 表格)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23/5/5 14:43:30]

每发展一个下线奖励100%,二层到十层奖励10%,推广奖励无层级限制。据统计,平台存续期会员达200余万人,层级多达3000层,累计收取比特币、以太坊数百万,涉案金额400余亿元。

律师:BlockFi最有可能先向SEC付款:金色财经报道,专注于加密法的Hodder Law的创始人Sasha Hodder周二表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很可能是第一个在BlockFi欠款的债权人阵容中获得报酬的人。今年2月BlockFi因未能注册其加密贷款产品的发售而与SEC达成了500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它还同意向提出类似指控的州再支付5000万美元。在SEC罚款中BlockFi约有3000万美元未支付。[2022/11/30 21:10:37]

2019年6月30日,PlusToken钱包无法提币,7月12日,江苏盐城在《关于近期PLUSTOKEN案的情况说明》称,有人报警称该平台正在进行犯罪,机关对涉案嫌疑人立案侦查。2019年7月-8月,部猎狐行动办公室组织江苏到瓦努阿图、柬埔寨等国将27名在逃人员抓捕归案。

澳本聪撤销对Blocksteam CEO指控且承担所有律师费:澳本聪已放弃对Blocksteam首席执行官亚当·贝克(Adam Back)诽谤诉讼并将承担所有律师费。据悉,亚当·贝克此前认为克雷格·怀特自称是比特币创造者中本聪是欺诈行为,因此遭到其起诉。对于克雷格·怀特本次撤诉,亚当·贝克声称,其代理律师没有给出任何理由,不过本次诉讼的所有法律费用都将由克雷格·怀特承担,预计将超过2.5万美元。此前消息,大约一年前,克雷格·怀特还对以太坊联合创始人Vitalik Buterin、Bitcoin.com创始人Roger Ver、知名加密播主Peter McCormack和Twitter用户Hodlnaut提起过类似诉讼,Peter McCormack在得知克雷格·怀特对亚当·贝克撤诉后便在推特上发文称:下一个就会对我撤诉。(cointelegraph)[2020/4/14]

目前,江苏盐城检察院是以涉嫌组织领导罪,将主犯和从犯逮捕的,也就是说官方认为PlusToken的经营模式是行为。理由比较明显,即: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按层计酬,与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的罪状描述相符。

声音 | 美国政府执法辩护律师:在美国外国法币和数字货币交易需要纳税:美国政府执法辩护律师Jake Chervinsky在社交平台上表示:“在美国,使用货币购买商品和服务(换句话说,用美元支付货物)不是应纳税的事件。使用外币和加密货币的交易是美国的应税事件,因为美国国税局将它们归类为财产而非货币。”[2018/9/17]

但是,plus币是ICO出来的非主流原生币,在法律上不应该直接认定为虚拟财产,而是应该认定为犯罪工具,况且主犯纷纷携款潜逃,还在社区里写:我们已经跑路,一切都结束了,这种行为表现出主犯主观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的财产和精神漠不关心。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67号袁鹰、欧阳湘、李巍集资案,对于非法过程中,携款潜逃的行为,应以罪或合同罪论处。审判参考里主要争论的焦点是集资还是和合同,这就有一个前提,非法过程中,携款潜逃的行为,起码应当是类犯罪,而不是侵犯市场秩序的组织领导罪。

这就涉及法条竞合的问题,同一行为既触犯A条款又触犯B条款,这样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从一重处罚。在组织领导罪与类犯罪中,显然后者更重,因此,本案应当按照类犯罪处理,比较妥当。

充公?or返还给投资者?

既然咱们把案子分析透彻了,这个问题实际上迎刃而解。大家不用担心财物是否会被收缴的问题,我认为案中涉及的虚拟财产应当返还投资者。

但是,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尴尬的问题,办案机关是否有人手和技术能够一对一将币再打回原地址。还是将剩余的ETH、美金等一起变现为人民币,按照集资的通常做法,将变现的人民币按照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如果确实人力和技术有限,那么本案是否有可能真的停留在组织领导罪上,也未可知。

还有读者朋友担心,要是嫌疑人提前做了准备,跟家人或朋友有借款合同等,是不是就会优先还给他们?

别着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

没收财产。

如果本案真的按照罪判决,则作为被害人,投资者们可以享受到第二顺位的利益,基本上回款有望。

谁是组织者、领导者?

本案抓的人不少,3000多层,到底谁是组织者或领导者?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人员被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在15人以上且在3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写在最后

本文是根据现有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如果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本案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就可以被阅卷。届时,也许案件的真实情况才会更加细致,当然本案属于刑事案件,现阶段的证据材料还是保密文件。

还记得币圈的老友,总是喜欢弄多国身份、多国绿卡,从本案可以知晓,即便是逃匿到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也大概率会被“猎狐”,还是要严守刑法红线,诸位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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