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评论 | 技治主义下的司法区块链存证:法院职能将发生变化

本文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原题《区块链存证的类型化与司法功能再造》

作者:陈慰星,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

日前刚刚公布的我国《数据安全法》,在顶层设计上设定了国家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迄今尚难被破解的区块链系统所蕴含的重大数据安全价值,其多个结点参与和非对称加密算法,为降低数据安全风险与政务信息共享开发,提供多参与方的数据共享模式;不设用户上限的去中心化共识以及智能合约下商业运用场景的可拓展性,为确保数据安全下的数据利用与信息产业发展,提供了业务兼容性良好的技术解决方案。其中,运用最为成熟的区块链存证系统,因其迥异于一般数据存储和数据安全的技术模式,突破了目前基于电子数据相关法律的规制射程,而呈现出自我印证的技治主义特征,即以技术结构中的数据可比对和可追溯性,构造出从前期数据生成到后期数据检验的闭环系统。然而,区块链存证复杂技术的差异性,特别是基于加密和简化目标所采用的哈希数值转化方式,及为确立上链时间所适用的默克尔树技术结构,造成了入链前电子数据鉴真以及入链后原始数据丢失等问题,亟待进行存证技术类型识别与运用场景细分,解决其存证技术实体法评价的合法性以及程序法评价的真实性问题。

V神评论谷歌强制抽取分成:我们需要建立自己的应用商店和手机操作系统:针对谷歌明年起将对应用内购买(IAP)强制抽取分成的消息,V神评论称,谷歌在强制应用内支付方向上比苹果走得更远。我们需要在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和最终的手机操作系统上进行更多的竞争,我们现在就需要它。U.Today文章指出,目前尚不清楚他所说的“我们”具体指代谁,是以太坊或者全球加密社区。

据CNBC报道,谷歌周一表示,将从明年开始执行应用商店规则,该规则要求在Google Play商店上发布安卓(Android)应用的开发者必须使用谷歌应用内支付系统。谷歌为应用开发者留出了一年的时间来调整,最后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届时,开发者将必须使用谷歌的支付系统,不能再使用其独立支付系统,意味着其应用内购买收入将被谷歌抽取30%的分成。谷歌的现有政策也要求应用开发商在应用内购买交易上使用谷歌支付系统,但一直没有执行。(U.Today)[2020/9/29]

区块链存证的类型化及其合法性

声音 | 每经网评论员:加大“区块链”乱象监管,科技手段不能缺位:11月28日,每经网评论员发文《加大“区块链”乱象监管 科技手段不能缺位》。文章表示,除了传统监管手段,有关部门也要做好重点监管、联合监管,并要依赖科技的手段。首先是重点监管。国内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监管,应重点加强对号称注册在海外,实则在境内大量开展业务的大型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监管。其次是科技监管。有关部门应加强联合监管,并重视监管科技的应用。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创新技术,若想挖掘区块链背后赋能实体产业、服务社会需求的巨大潜力,监管和法律不能缺席。面对当前虚拟货币乱象,有关部门要强加重点监管,也要重视科技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推动区块链安全有序发展。[2019/11/29]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互联网法院的规定中将区块链识别为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技术手段,在很大程度上确立了区块链存证运用的合法性,也指出了基于“真实性证明”的认证方向,成为我国进行前瞻性试验立法的有益尝试。上述规定实际上也指明了现有司法所理解的区块链存证,将其运用场景单纯设定在了区块链证据保全程序,并将其定位为面向事后救济的证据性功能装置。我国三大互联网法院所设立的天平链、司法区块链与网通法链即是这种电子存证定位的应用成果,也成为了最为显见的区块链存证基础场景。

声音 | 河南日报评论员:加快区块链等技术在相关领域的渗透:河南日报发布评论员文章《“踢”好互联网经济下半场》。文章称,要拥抱实体经济,推动供给侧数字化革命;服务国家战略,提前布局深耕厚植;细分行业领域,建设差异化服务平台。纲举目张,紧跟国家战略部署,加快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相关领域的渗透,互联网经济就能事半功倍、举一反三。[2019/11/15]

尽管存证的技术原理不尽相同,但区块链存证技术类型却有主链、私链、联盟链与侧链的分野。其一般以系统是否锚定比特币为基准进行识别:主链即为比特币系统。侧链以应用链双向锚定比特币获得不可篡改特性,借应用链智能合约满足复杂现实应用设计。私链则自建独立于比特币的区块链系统,以专用协定满足特定用途。联盟链则升级了私链,将类似司法鉴定中心、公证机构甚至是纠纷解决机构作为重要节点,以增强联盟链的公信力。因为智能合约的拓展运用,联盟链与侧链极大丰富了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场景,其存证本身不但可成为交易的载体,也因此获得了自我执行的功能。阿里巴巴的区块链音乐技术与柯达公司的图片版权区块链交易等,就是将区块链所具有的存储、支付和追踪盗版等功能进行系统集成。此类区块链系统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存证,既包含了版权作品内容本身,也能通过预设协议进行交易过程设计与代币支付,完成相关格式合同缔结与履行。

声音 | 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加密货币是“21世纪迄今十大最糟科技产物”之一:《麻省理工科技评论》近日发布“21世纪迄今十大最糟科技产物”,包括电动平衡车Segway、谷歌眼镜、电子投票技术、一童一电脑(one laptop per child)、CRISPR、非法数据买卖、加密货币、电子香烟、胶囊咖啡、自拍杆。[2019/3/11]

这一全新复合型场景,显然是既有互联网司法解释下区块链证据狭小范畴所未能涵盖的,而需要向合同、金融等复合实体法律体系进行合法性识别。一方面,具有自我执行功能的智能合约,应把合约主体身份和预设内容的合法性,纳入格式合同的规制并以此获得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对于区块链系统工作量机制的代币,尚须进一步具体化在民法典赋权性规定中,解决代币作为特殊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以区别于无特征的电子数据,并为其规范运用提供合法性。

基于证据真实性的区块链存证入链问题

声音 | 宝二爷转发Suprateek Bose关于BTC的推特,评论称拿住币等10年:宝二爷(郭洪才)在微博转发Suprateek Bose推特图片,并评论称“拿住币,等10年。”此前,Suprateek Bose发推列举2012-2018年比特币低点,并表示比特币几乎每年都在增长,光是这一点就证明无论价格如何、坚持不卖的人正在增加。[2019/1/4]

基于密码学的区块链技术原理,可通过《密码法》所指向的技术标准和认证机构资质获得法律意义的转换,以便进入区块链系统内的电子数据确立真实性。然而,衔接现实生活与代码空间的区块链运用场景,还需进一步解决外部电子数据入链前的法律评价,才能使架设于区块链上的衔接行为获得法律上的承认与执行,实现从虚拟到“现实生活”的程序性转换有效性。

以版权领域为例,电子数据入链前衔接问题涉及确权数据入链与侵权数据入链的两大主要场景。确权入链,是指法定权利形成之后通过区块链系统形成确权凭证,这要求相关区块链系统同时具备权利形成要件认定与证据功能确认。其版权入链,系权利主体通过相关主体身份确认后,将创作作品上传到区块链系统并转换为哈希值上链,以获得平台出具的含有首发时间与权利信息的权利凭证。侵权入链,则依权利人指示,由区块链系统中预设的取证软件程序,将按固证要求自主获取相关侵权电子数据,并将该数据转换为哈希值后再上链。平台存证内容包括了固证“原始”电子数据与存证的区块链密匙,可供后续纠纷解决时进行侵权内容与侵权时间识别。

为此,一种共性的区块链可采性证据基准,需要满足入链前被存证电子证据真实性要求。从确权入链来看,其采用了吸纳性解决思路,即将待入链权利内容与形成时间交付于权利人。判断此区块链可采性的核心,在于存证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的等同证明。这一证明路线,可从代表节点用户身份的CA证书或存证的主体身份识别上予以简单证明即可。从侵权入链来看,其采用权利人指示后的自动执行机制,是一种通过“代码来执行法律”的技治主义逻辑,最大程度避免了人为干预,确保了证据资料的客观性。针对该区块链存证的可采性证明,为避免另行出具鉴定意见的证明程序繁琐,由法院在认证时直接在系统调取比对固证信息哈希值与上链哈希值,以识别待证事实真伪。类似的,依托上述司法存证区块链的公证机关、鉴定中心等关键节点出具的公证或鉴定信息,也可在传统的电子证据认证框架下,完成入链证据可采性的证明。此外,围绕入链之前应建立证据形成的前端审查机制,探知电子文档生命周期中形成初期的归档节点。

技治主义下的司法区块链存证

在技治主义语境中,智慧法院建设使得法院一改其兜底后置的谦抑角色,前趋到法律关系形成之初的证据固定参与者。实体面向如互联网法院主导的司法区块链,对接了微众银行等小额金融的自执行机制,通过智能合约实现了对合同履行的代码化控制,其是一种强势技治主义的表露;程序面向则是本文所讨论的面向纠纷个体的解纷赋能工具,其活化也简化了当事人自行取证的处理程序,并实际上在技术治理层面激活了法院传统的职能。

从其本质来看,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作为一种用以诉讼证明的工具,而向数据时代的法院赋能,将面临着解决法院“公证职能化”与“保全前置化”的维度选择问题。如依前者,公证职能在大陆法系很多归于法院,以作纷争之预防职能,但涉及对法院组织法的审判权能范围拓展与否的评价,也有扩张与续造的不同解释。广义说则可将其区块链存证视为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合理延伸,以类似与诉前调解接近的逻辑,作为其证据保全职能的扩张。如依狭义说,则法院应寻求从诉前证据保全的特殊处置进行合法性的续造,即诉前证据保全程序完成后,若当事人未实施起诉,则法院所保全证据仍存有证据效力而不受影响。保全职能前置则存在着对民诉法诉前保全规定的续造问题,即在法院获得对当事人案件管辖前,而径行启动依当事人申请的“非诉前”证据保全。如不与“不告不理”之原则有所抵牾,则意味着证据保全职能全面地向法院公证职能的回归。鉴于我国法院功能确认的宪法属性以及司法谦抑性,较为合理的赋能路线,应走出法院主导区块链存证的窠臼,循向对区块链存证的证据认证职能进行规范性解释,以解决上揭或公证或保全的局部正当性的问题。此时,法院将不再作为区块链存证系统的重要节点,而仅拥有在立案后从区块链系统后台审核验证涉及存证密匙的权限,也免于《数据安全法》语境下法院区块链存证系统的数据“政务化”,并避免过度卷入存证而致司法中立性丧失之虞。

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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